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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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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庫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依收案日期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依序放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贓物庫應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將收案日期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再依序放置贓證物品。這意味著贓證物品在進入贓物庫後,必須依照收案日期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然後按照這個順序放置在贓物庫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贓證物品被妥善管理和保存,並且便於查找和取用。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的《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其中第 5 條專門提到了贓物庫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的事項。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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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贓物庫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依收案日期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依序放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