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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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般贓證物品因隨卷附送者由收發室收受清點後送刑事科俟分案後轉交承辦股領取。遇有體積龐大或數量過多、搬運困難或清點費或者及毒品、貴重物品、槍彈等危險物品,應會同贓物庫清點,先送贓物庫,俟分案後由承辦書記官補送贓證物品保管單與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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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4條,一般贓證物品在收發室清點後,應送刑事科等待分案後轉交承辦股領取。然而,如果贓物體積龐大、數量過多、搬運困難,或者是清點費用高,或者是涉及毒品、貴重物品、槍彈等危險物品,則應與贓物庫進行清點後,先送至贓物庫保管,待分案後由承辦書記官補送贓證物品保管單與贓物庫。 舉例來說,如果案件涉及到大量珠寶首飾,根據該條規定,應先送至贓物庫清點,然後再由承辦書記官補送相關的贓證物品保管單與贓物庫。
- 俟名詞
- 搬運名詞
- 贓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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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