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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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刑事案件贓證物品之保管,係先經收發室收受復轉送刑事科保管,俟分案後轉交承辦書記官領取,再由書記官填贓證物品保管單連同證物轉送贓物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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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3條,贓證物品的保管程序如下:首先,贓物在收發室進行收受並轉送至刑事科進行保管。待案件分案後,由相應的承辦書記官領取贓物。然後,書記官填寫贓證物品保管單,並將贓證物連同保管單一同轉交給贓物庫進行保管。 範例資料:暫無相關範例資料。
- 刑事案件名詞
- 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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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