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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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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刑事案件贓證物品之保管,係先經收發室收受復轉送刑事科保管,分案後轉交承辦書記官領取,再由書記官填贓證物品保管單連同證物轉送贓物庫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3條,贓證物品的保管程序如下:首先,贓物在收發室進行收受並轉送至刑事科進行保管。待案件分案後,由相應的承辦書記官領取贓物。然後,書記官填寫贓證物品保管單,並將贓證物連同保管單一同轉交給贓物庫進行保管。 範例資料:暫無相關範例資料。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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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本院刑事案件贓證物品之保管,係先經收發室收受復轉送刑事科保管,俟分案後轉交承辦書記官領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