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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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贓證物品之保管除左列物品應分類保管外,一般物品應依年、月、日編號順序排列整齊。 (一) 新臺幣應密封繳入國庫。 (二) 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應密封送國庫保管。 (三) 槍砲、彈藥等 (制式) 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中,以策安全,並固定每季末月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一次具報。 (四) 鴉片、嗎啡、海洛英或其他等慣品應密封保管於保險櫃內,並固定每季末月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一次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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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贓證物品的保管須按照以下要點進行分類: (一) 將新台幣應密封繳入國庫。 (二) 貴重物品,例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應密封送國庫保管。 (三) 槍砲、彈藥等制式應嚴密分別存放於保險櫃中,以確保安全。每季末月,必須與總務科長及相關人員一起進行全盤清點,並提交報告。 (四) 鴉片、嗎啡、海洛英或其他慣品等物品,應密封保管於保險櫃內。每季末月,必須與總務科長及相關人員一起進行全盤清點,並提交報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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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