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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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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應併入原案,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利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對於同一案件中補送或再扣押的贓證物品,應與原案件一併保管,並統一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便管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贓物庫及贓物保存要點,第 8 條:對於補送或再扣押的贓證物品,應同原案一併保管,並統一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利管理。例如,假設在一個盜竊案中,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又發現了其他涉嫌贓物,這些贓物應該與原始案件的贓物一起保管,并統一編列保管字號。 - 司法院贓物管理辦法,第 8 條:對於同一案件中的补充或重新扣押贓物,應統一保管,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便查明證物的來源及後續處理。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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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應併入原案,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利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