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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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存庫贓證物品,開庭調取者,書記官應於前一日填妥「調取贓證物品通知單」副本送贓物庫,於開庭當日由庭務員持正本向贓物庫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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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當開庭需要調取存庫的贓證物品時,書記官應於前一日填妥並送交贓物庫「調取贓證物品通知單」的副本。而在開庭當天,則由庭務員攜帶正本去贓物庫進行調取。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開庭時能夠順利調取所需的贓證物品並確保相關證據的完整性。書記官在前一日填妥通知單的副本後,將其送交贓物庫,這樣贓物庫就會知道在開庭當天需要準備哪些贓證物品。而在開庭當天,庭務員攜帶正本去贓物庫,確保贓證物品能夠按照通知單的要求被準確地交付給開庭所需的人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9條。
- 書記官名詞
- 贓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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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