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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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調取贓證物品開庭提示,如係密封,經啟封者,應請法官於用畢送還時,仍應再加密封,並註明啟封日期,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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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0 條,當調取贓證物品進行開庭時,如果該物品經過密封且已經被啟封過,應請法官在使用完畢後再進行再次密封,同時註明啟封日期,並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確責任。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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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