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 書記官長、總務科長應經常巡視贓物庫,勤加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8條規定,書記官長和總務科長應該經常巡視贓物庫,勤加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这意味着這些職位的人員有責任定期檢查贓物庫的運作情況,監督負責管理贓證物的人員,以確保工作效率的提高。這保護了贓物的安全,並確保妥善管理和保管贓證物。
- 書記官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