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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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贓物庫承辦人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收結情形及每年每季末月清理舊案列表送總務科長、書記官長轉陳 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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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7條規定,贓物庫的承辦人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的收結情形以及每年每季末月清理舊案的列表送交總務科長和書記官長,轉呈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 贓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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