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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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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者,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變更案號、案由股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6條,當需要將發回更審的案件中的贓證物發還給贓物庫時,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進行相關的案號、案由、股別的變更通知。這樣有助於管理和追蹤贓證物的使用情況。

  • 發回更審名詞
  • 贓物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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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者,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變更案號、案由、股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