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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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者,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變更案號、案由、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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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6條,當需要將發回更審的案件中的贓證物發還給贓物庫時,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進行相關的案號、案由、股別的變更通知。這樣有助於管理和追蹤贓證物的使用情況。
- 發回更審名詞
- 贓物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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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