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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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贓證物品自收案後六個月尚未接獲移送執行通知者,贓物庫應主動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案件進行情形,如已終結應從速處理,對於舊案每三個月分股造表清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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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5條規定,若贓證物品自收案後六個月內尚未接到移送執行通知,贓物庫應主動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案件進行情形。如果案件已經終結,則應儘速處理該贓證物。對於舊案,每三個月應分股造表清查一次。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這項規定要求贓物庫在贓證物品自收案後六個月尚未接到移送執行通知時,主動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案件進行情形。如果該案件已經終結,則應儘速處理相關的贓證物。此外,在舊案方面,每三個月應該進行股份分開並造表清查。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贓證物的有效管理和處理。
- 贓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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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