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 贓物庫接到書記官移送執行清單,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隨文附發者,應交由書記官派人專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4 條的規定,當贓物庫接到書記官移送的執行清單時,應立即將贓證物交由發室隨文附發。如果無法隨文附發,則書記官應指派人員專程送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贓物在移交過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物庫的操作流程,當書記官移交執行清單的同時,贓物庫應立即核對清單上的贓證物品,然後交由發室發送給相關單位。如果贓物庫無法即時完成交收發室,例如因為缺乏運輸工具或人手,則書記官會派遣執行人員專程運送贓證物至指定地點。這保證了贓證物不會在移交過程中遺失或損壞。
- 贓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