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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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發執行命令向提存所執行提存案款,認有明瞭提存狀況之必要時,應調閱提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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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該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提供了法院發送執行命令向提存所執行提存案款的基礎,並規定在必要情況下可以調閱提存案卷。根據該條規定,當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確認提存案款的狀況時,可以查閱相關的提存案卷資料,以便進行有效的執行程序。在具體的案例中,如果執行法院調閱了提存案卷,可以通過該案卷的內容了解提存款的金額、提存所的相關資訊,並確定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執行命令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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