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發執行命令向提存所執行提存案款,認有明瞭提存狀況之必要時,應調閱提存案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1.04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執行法院執行提存案款,應填具審核表一式二聯(如附件),經提存所、執行書記官、法官填具審核意見,再送庭長、院長審核後,始可核發扣押命令。
三、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或函片)應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宜加載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所發為收取或移轉命令,並得命債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併函送提存所。
四、提存所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時,應詳細核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項是否與提存書所載提存物受取人姓名、住所相符,如有不符,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十日內函復執行法院,促請執行法院轉知執行債權人查報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
五、提存所同意扣押提存案款時,應同時將同意執行函副本抄送債務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扣押之提存案款,附有受取條件或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者,應函復執行法院,並附送提存書或相關文件影本供執行法院參辦。
七、債權人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收取命令,至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收取命令、身分證明文件等辦理之。提存所應取具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附卷存查,其委任代理人領取,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八、提存所於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時,應即檢卷核對無訛後,在卷面註記執行命令案號。
提存卷宗應責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於有關人員調閱或調卷,並應留存調閱或調卷紀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