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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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所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時,應詳細核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項是否與提存書所載提存物受取人姓名、住所相符,如有不符,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十日內函復執行法院,促請執行法院轉知執行債權人查報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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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執行法院接受執行命令後,應仔細核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如果債務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核對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確認是否與提存書所載的提存物受取人的姓名和住所相符。如果發現不符的情況,應在接受執行命令後的十天內函復執行法院,要求執行法院通知執行債權人重新查報債務人的姓名和住所。 這個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提存所接受執行命令時,真實正確地核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避免因身份信息不符而導致後續執行過程出現錯誤或爭議。如果債務人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或多個住所,提存所應確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並即時向執行法院反饋,以便司法機關與執行債權人進行相關查報與處理。
- 提存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核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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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