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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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或函片)應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宜加載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所發為收取或移轉命令,並得命債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併函送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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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的描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或函片)時,必須詳細記載債權人、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如果債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必須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此外,也應該加載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是發出收取或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也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併送交提存所。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執行強制執行案件時,執行法院能夠掌握債權人、債務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正確身份和聯絡方式,並且能夠在必要時核實其身份。同時,也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確保提取案款的安全和準確性。 這是根據我對相關法規的理解所提供的回答,如果需要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法例的參考文獻,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文件、執行法院相關規則或相關專業判例。
- 核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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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