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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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存所於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時,應即檢卷核對無訛後,在卷面註記執行命令案號。 提存卷宗應責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於有關人員調閱或調卷,並應留存調閱或調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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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出的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它要求提存所應在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時,即檢卷核對無誤,並在卷面註記執行命令案號。同時,提存卷宗也應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當有關人員需要調閱或調卷時,應留存相關的調閱或調卷紀錄。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辦理執行法事件作業注意事項》,該文件提供了對於執行法程序及相關事項的詳細說明。條文的範例是一種將提存案款作為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在該情況下,執行法院將發出相應的執行命令,並將其提交給提存所。提存所應確保執行命令的內容無誤,並將相關紀錄保存在提存卷宗中。
- 提存名詞
- 核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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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