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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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債權人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收取命令,至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收取命令、身分證明文件等辦理之。提存所應取具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附卷存查,其委任代理人領取,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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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債權人應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收取命令,至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時,應準備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兩份,並附上收取命令和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提存所應保留債權人提供之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作為存查,若由代理人領取,則應按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處理。 依據最新的《提存法》及其相關法規,執行法院收到債權人提存案款的請求時,必須要求債權人提供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兩份,其中包括了收取命令和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同時,提存所在收到這些文件後,應留存債權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以供查閱。此外,如果債權人委託了代理人去領取提存物,則必須按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在一起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法院核發了一份收取命令給債權人,以領取提存案款。債權人根據該命令,向提存所提出了領取提存物的請求書,並附上了收取命令和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提存所接收這些文件並存查債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結果,債權人的代理人按照債權人的委託,順利領取了提存物。以上符合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
- 債權人名詞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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