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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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押之提存案款,附有受取條件或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者,應函復執行法院,並附送提存書或相關文件影本供執行法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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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如果扣押的提存案款有附帶受取條件或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執行法院應函復並附上提存書或相關文件的影本供執行法院參照。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最新版本)
- 扣押名詞
- 提存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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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