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宗,承辦人員應於三十日內辦理歸檔,不得積壓。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17條」規定,已結案宗的承辦人員必須在三十日內辦理歸檔,不得積壓。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法院能夠及時處理已結案宗,以維護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根據此辦事要點,承辦人員應該按時完成歸檔工作,避免案件的延遲和積壓。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及時釋放資源,並確保所有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確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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