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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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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自收案日起,逾十個月尚未辦結者,應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展限為一年。 前項遲延案件,其案款在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上者,應將年度、案號、當事人姓名及住址、案款數額暨執行人員姓名、執行經過及未結理由等,送請臺灣高等法院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18條規定,財務案件自收案日起,如果超過十個月還未辦結,需敘明理由並報請院長展限為一年。對於逾期未辦結的案件中,如果案款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則應將年度、案號、當事人姓名及住址、案款數額、執行人員姓名、執行經過以及未結理由等資訊送交臺灣高等法院核備。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最新修正生效日期為2015年10月12日,可參考該文件第18條的相關內容。 範例: 如果某個財務案件在收案日起已經超過十個月,但仍未辦結,法官或相關人員必須提供該案件的具體理由,然後向法院院長申請展延期限,最多展延一年。如果這個逾期案件的案款金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相關單位需要提交該案件的年度、案號、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案款金額、執行人的姓名、執行的經過以及未結案的原因等詳細資訊,向台灣高等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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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8 條規定:「財務案件自收案日起,逾十個月尚未辦結者,應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展限為一年。 前項遲延案件,其案款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