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外出執行時,除專賣或受囑託案件外,一般滯納及違章案件之案款,應由移送機關指派代理人直接收納解繳公庫。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19條規定,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期間,除了專賣或受囑託案件外,對於一般滯納及違章案件的案款,應由移送機關指派代理人直接收納解繳公庫。 範例: 例如,對於一般的滯納水費案件,當執行人員前往欠款人的住處執行時,他們可以按照法院的指示,指派一名代理人直接收取和解繳相關的水費款項,并將這些款項交納到公庫中。這樣可以確保款項的安全性和準確性,同時也方便了執行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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