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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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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外出執行時,除專賣或受囑託案件外,一般滯納及違章案件之案款,應由移送機關指派代理人直接收納解繳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19條規定,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期間,除了專賣或受囑託案件外,對於一般滯納及違章案件的案款,應由移送機關指派代理人直接收納解繳公庫。 範例: 例如,對於一般的滯納水費案件,當執行人員前往欠款人的住處執行時,他們可以按照法院的指示,指派一名代理人直接收取和解繳相關的水費款項,并將這些款項交納到公庫中。這樣可以確保款項的安全性和準確性,同時也方便了執行工作的進行。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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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9 條規定:「執行人員外出執行時,除專賣或受囑託案件外,一般滯納及違章案件之案款,應由移送機關指派代理人直接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