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如自動到庭繳納執行案款者,應囑其逕向法院收費處繳納,如有駐院代收公庫者,並應逕向該公庫繳納,將繳款收據轉送財務法庭結案。
該要點第20條提到,債務人如果自動到庭繳納執行案款,應該囑咐他們直接向法院收費處或者駐院代收公庫繳納,並將繳款收據轉交財務法庭結案。這表示債務人可以在法院的收費處或者代收公庫直接支付執行案款,然後提供繳款收據給財務法庭結案。這樣可以確保債務人正確繳納款項並且有相關的收據作為證明。根據該要點,債務人必須在法院指定的地點進行繳款,而不是直接支付給債權人或其他地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