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送達應力求迅速合法,其不能送達之文書,應隨時書面報告書記官核辦,其有特殊困難,書記官並即轉報法官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21條規定了執達員送達文書的相關事宜。根據該條規定,執達員在進行送達工作時應力求迅速且合法。若遇到無法送達的情況,執達員應立即書面報告書記官核辦。如果遭遇特殊困難,則書記官應立即轉報法官處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送達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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