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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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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送達應力求迅速合法,其不能送達之文書,應隨時書面報告書記官辦,其有特殊困難,書記官並即轉報法官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21條規定了執達員送達文書的相關事宜。根據該條規定,執達員在進行送達工作時應力求迅速且合法。若遇到無法送達的情況,執達員應立即書面報告書記官核辦。如果遭遇特殊困難,則書記官應立即轉報法官處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送達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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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1 條規定:「執達員送達應力求迅速合法,其不能送達之文書,應隨時書面報告書記官核辦,其有特殊困難,書記官並即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