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繳回附卷,不得遲延,其未繳回者,書記官應即查報。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22條,送達證書應在送達之翌日繳回附卷,不得延遲。如果未能及時繳回送達證書,書記官應立即報告此情況。這表示送達證書應該在送達後的第一天,也就是翌日,交回給法院。在實際情況中,如果送達證書未能如期繳回,書記官必須立即向法院報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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