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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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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繳回附卷,不得遲延,其未繳回者,書記官應即查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22條,送達證書應在送達之翌日繳回附卷,不得延遲。如果未能及時繳回送達證書,書記官應立即報告此情況。這表示送達證書應該在送達後的第一天,也就是翌日,交回給法院。在實際情況中,如果送達證書未能如期繳回,書記官必須立即向法院報告此事。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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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2 條規定:「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繳回附卷,不得遲延,其未繳回者,書記官應即查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