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及執達員每人每月出差以二十天為原則,但庭長或法官得視實際需要及其辦案勤怠,酌量增減其出差日數。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3 條,書記官及執達員每人每月出差以二十天為原則,但庭長或法官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工作表現的情況,酌量增減其出差日數。 這項規定是針對書記官及執達員的出差安排,根據需要和工作表現來調整每人每月的出差日數。具體的增減情況可以根據庭長或法官的判斷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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