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覈實報支,不得浮濫。
該法條規定了執行人員出差旅費的相關要求,要求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核實並報支,不得濫用或浪費。這意味著執行人員在出差期間必須按照法令的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據並按實際支出報銷旅費。如果執行人員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在實際操作中,執行人員應該遵循相關的旅費核實制度,並在報支旅費時保持合理和節省的原則。 例如,執行人員在出差期間需要使用交通工具,根據法令規定,他們可能需要提供交通票據或發票等相關證據,以核實旅費的實際支出。同樣,當他們需要住宿時,可能需要提供宿舍發票或預訂確認等證據。以此方式,可確保執行人員在使用公款時合理且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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