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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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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覈實報支,不得浮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執行人員出差旅費的相關要求,要求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核實並報支,不得濫用或浪費。這意味著執行人員在出差期間必須按照法令的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據並按實際支出報銷旅費。如果執行人員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在實際操作中,執行人員應該遵循相關的旅費核實制度,並在報支旅費時保持合理和節省的原則。 例如,執行人員在出差期間需要使用交通工具,根據法令規定,他們可能需要提供交通票據或發票等相關證據,以核實旅費的實際支出。同樣,當他們需要住宿時,可能需要提供宿舍發票或預訂確認等證據。以此方式,可確保執行人員在使用公款時合理且透明。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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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4 條規定:「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覈實報支,不得浮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