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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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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法庭庭長、法官、科長對於外勤人員辦事是否負責確實,應隨時加以考,必要時並應擇區巡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我們可以看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5 條中規定了財務法庭庭長、法官、科長對於外勤人員辦事是否負責確實應加以考核的要求,並在必要時進行巡視。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考核內容或巡視頻率等細節。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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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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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5 條規定:「財務法庭庭長、法官、科長對於外勤人員辦事是否負責確實,應隨時加以考核,必要時並應擇區巡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