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庭長、法官、科長對於外勤人員辦事是否負責確實,應隨時加以考核,必要時並應擇區巡視。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我們可以看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5 條中規定了財務法庭庭長、法官、科長對於外勤人員辦事是否負責確實應加以考核的要求,並在必要時進行巡視。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考核內容或巡視頻率等細節。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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