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每三個月召開庭務會議一次,由庭長擔任主席,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邀請移送機關派員參加。 前項會議紀錄,應送院長核閱。
根據上述編號為第 26 條的《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規定,財務法庭每三個月召開庭務會議一次,由庭長擔任主席。如果需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或邀請移送機關派員參加。此外,會議紀錄應該送院長核閱。 参考资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26 條『財務法庭庭務會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