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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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不論何項財務執行獎金,除財務法庭外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及民事執行處外勤人員不參與分配獎金外,其他人員按外勤內勤職務之不同,依一定之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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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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