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灣高等法院為期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公平、合理之分配,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10.17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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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不論何項財務執行獎金,除財務法庭外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及民事執行處外勤人員不參與分配獎金外,其他人員按外勤內勤職務之不同,依一定之比例分配之。
三 外勤人員分配獎金之比例,為獎金總額百分之六十;其成員包括財務執行外勤人員及財務執行庭長、法官,其獎金一律按人數平均分配。
四 內勤人員分配獎金之比率,為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其成員包括本要點第二項除外之所有財務法庭及非財務法庭之內勤人員,均一律按人數平均分配。
五 前項內勤人員平均每月出差達八次以上者,得酌情不予分配。
六 工友按內勤人員二分之一分配。
七 院長得按內勤人員加倍分配獎金。
八 獎金之分配以按月辦理為原則,但各法院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九 本要點陳報 司法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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