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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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項內勤人員平均每月出差達八次以上者,得酌情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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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如果內勤人員每月的出差次數達到八次以上,則可以酌情不予分配獎金。 參考資料並無提供該法規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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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