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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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勤人員分配獎金之比例,為獎金總額百分之六十;其成員包括財務執行外勤人員及財務執行庭長、法官,其獎金一律按人數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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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執行獎金分配實施要點第3條,外勤人員分配獎金的比例是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這些外勤人員包括財務執行外勤人員、財務執行庭長和法官,獎金的分配是按照人數平均分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裁判書或判決書的作成必須經過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以確保公正客觀的原則。因此,財務執行獎金的分配應該是經過相關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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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