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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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依本注意事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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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1條,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依照該項注意事項的規定進行。具體的選任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該注意事項的內容才能做出確切的回答。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選任破產管理人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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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