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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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時,得依其確信就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造送之「會員志願擔任破產管理人名冊」(如附名冊格式),妥適選任績優之會計師或律師充任之,亦得依上開名冊所列順序依次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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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2條,法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可以選任會計師或律師。該條款提到,法院可以基於確信,參考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提供的「會員志願擔任破產管理人名冊」,選任其中優秀的會計師或律師。同時,根據名冊所列順序,依次選任。 範例:法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可以參考會計師公會提供的名冊,其中列出了多位符合條件的會計師。法院在確信某位會計師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後,選任該會計師作為破產管理人。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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