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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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條之名冊分由臺灣省、臺北巿、高雄巿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按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編造。會計師以加入省、巿會計師公會,並以居住於各該法院所在地之會計師,優先排列。律師按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設立之律師公會會員並向法院登錄之律師;每年一月編造名冊一次,提出於臺灣高等法院轉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備供選任。前項名冊提出後,如有增減,應按退會及入會之先後順序造具名冊,逕送各該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補正,同時以副本附該名冊抄送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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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選任破產管理人的名冊是由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根據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管轄區域進行編制的。其中會計師會員以加入各省、市會計師公會並在當地居住的會計師為優先選任對象。而律師則是根據各地方法院設立的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在法院登錄的律師進行選任。每年一月,這份名冊會編制一次,然後提交給臺灣高等法院,以供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進行選任時參考。如果在名冊提交後有人增加或減少,則必須按照退會和入會的先後順序補正名冊,並將副本送交該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同時將副本抄送給臺灣高等法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分析: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該法規對於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有明確的規定。從選任名冊的編制來看,會計師和律師公會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都要參與其中。而在編制名冊時,會計師公會會優先選取在當地居住的會計師,而律師則根據各地方法院設立的律師公會會員和在法院登錄的律師進行選任。這份名冊每年一月編制一次,並提交給臺灣高等法院後再轉交給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參考。如果在提交名冊後有人增減,則需要按照退會和入會的先後順序進行修正。 基於以上的法規解釋,可以回答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3條是針對選任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和修正方式進行規定的,其中會計師和律師公會分別有不同的優先順序和要求。該條的宗旨在於確保選任破產管理人的公正性和適切性。 Note: The provided reference materials do not directly relate to the specific law mentioned in the question, so the answer cannot provide an accurate analysis of the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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