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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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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為第二條之選任前,應調查其人有無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等情事,並徵詢該會計師、律師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斟酌其學識經驗能力,始予選任。依破產法第八十五條撤換破產管理人時,亦同。 前項債權人或債務人不表示意見或其意見法院認為不當者,得不予斟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的過程中,根據《破產法》第4條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在選任前應該調查申請人有無受過刑事或懲戒處分等情事,並且徵詢會計師、律師、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進一步評估其學識、經驗和能力,以便做出選任的決定。這是根據《破產法》第80條第5款的規定。 2. 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對選任人選沒有表示意見,或者法院認為其意見不當,法院可以不考慮其意見。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徵詢,以便評估候選人的資格和適合性。這樣可以確保選任的公正性和適切性。

  • 懲戒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八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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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法院為第二條之選任前,應調查其人有無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等情事,並徵詢該會計師、律師及債權人、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