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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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對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徵詢被選任人、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先作原則性之商議,以供日後法院核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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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8 條的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對此條款的解釋。
- 報酬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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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