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7

快速跳轉

七、經選任後,如無故拒絕受任為管理人者,以棄權論,除另行選任其他會計師或律師充任外,得於三年內不再選任該會計師或律師為其他破產案件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如果一名破產管理人在被選任後拒絕履行職責,則視為棄權,除非在三年內再次選任其他會計師或律師擔任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否則不得再次選任該拒任的會計師或律師為其他破產案件的管理人。這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具體的法條內容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網站上的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經選任後,如無故拒絕受任為管理人者,以棄權論,除另行選任其他會計師或律師充任外,得於三年內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