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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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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案選任人數由法院斟酌案情決定之,選任後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得增加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6條,法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評估案件的情況,決定適當的人選人數。選任後,基於實際需要,法院可以增加人數。此條款沒有明確的例子或參考資料可供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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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每案選任人數由法院斟酌案情決定之,選任後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得增加人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