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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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案選任人數由法院斟酌案情決定之,選任後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得增加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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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6條,法院在選任破產管理人時應評估案件的情況,決定適當的人選人數。選任後,基於實際需要,法院可以增加人數。此條款沒有明確的例子或參考資料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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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