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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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重大刑事案件內容確屬繁雜者,承辦法官得暫停分新案,其停分案件數由該庭或專辦法官簽報院長核定之,庭長及陪席法官得酌情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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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 6 條,當重大刑事案件的內容確屬繁雜時,承辦法官可以暫停分新案。停分案件的數量則需由該庭或專辦法官簽報院長核定,庭長及陪席法官可以依情況自行判斷是否比照辦理。 根據適用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因應重大刑事案件的繁雜性,讓承辦法官有彈性地暫停接收新案件,以便專注處理目前正在進行的重要案件。這也是為了確保效率和公正,讓法官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妥善處理這些複雜的案件。 假設有一個法院正在處理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案情非常複雜,需要法官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查和審理。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官可以向上級報告,請求停止接收新案件,以確保能夠專注處理這個重大案件。庭長和陪庭法官可以根據該法官的情況和工作負荷,決定是否同意暫停分新案。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官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妥善處理重大刑事案件,並且不會因為過多的案件而影響審理的效率和公正。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定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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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