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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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遇案情確屬繁雜,受命法官得先抽取起訴書或判決書送交審判長核閱,必要時應複印卷證,分送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共同研酌進行之方向或調查之證據,俾能充分發揮合議審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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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在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7條中提到,遇到案情確屬繁雜的重大刑事案件,受命法官可以先抽取起訴書或判決書送交審判長核閱,必要時應複印卷證分送審判長及陪席法官進行共同研酌,以便能充分發揮合議審判功能。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127
- 刑事案件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核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俾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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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