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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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之法官,應於收案後迅即詳閱卷證,就應傳證人、應函查事項、應調取或送鑑定之證物,一併開列於審理單同時進行,積極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並斟酌其犯罪對社會安全秩序所生危害,依法妥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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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的第8條要求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官,在收案後應立即詳閱卷證,並同時進行應傳證人、應函查事項、應調取或送鑑定之證物等的調查,積極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並基於犯罪對社會安全秩序所帶來的危害,按照法律妥適量刑。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範例:一名法官在辦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時,根據第8條的要求,詳閱卷證後發現需要進行調查的證人,並立即進行相關的調查流程,如聽取證人口供、收集相關的文書等。同時,法官還注意到一件應調取或送鑑定的證物,便儘快聯繫相關單位進行調取或送鑑定,以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進一步調查和確定事實。最終,法官根據犯罪對社會安全秩序所帶來的危害,依法妥適地判處被告相應的刑罰。
- 刑事案件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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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