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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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大刑事案件之審理,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告知被告所犯罪名,遇有可能增加或變更之罪名,亦應一併告知,令被告、辯護人為適當之辯解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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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告知被告所犯的罪名,包括可能增加或變更的罪名,以便被告及其辯護人做出適當的辯解和辯護。這樣的告知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真實發現和程序公正的目的。 參考資料: - 張書瑋(2019),臺灣刑事訴訟法核心說明與判例,p. 54-58
- 刑事案件名詞
- 第九十五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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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