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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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得與大專院校聯繫,發動在學青年與少年輔導工作,以加強觀護業務,發揮輔導功能,期使受保護管束之少年均能適應社會生活,獲得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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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有權與大專院校合作,推動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的計劃。該計劃旨在加強監護業務並發揮輔導功能,使受保護和管束的少年能夠順利適應社會生活並實現正常發展。具體操作細節與方案內容的詳情則需要參照法條中提及的相關資料。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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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