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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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地方法院得函請大專院校就法律、教育、社會、心理、公民訓育、犯罪預防、兒童福利、輔導等相關科系中遴選思想純正,身體健康、品學兼優,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少年輔導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列冊送交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由少年法庭庭長或法官參酌其專長知能分配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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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2條,各地方法院可以函請大專院校遴選思想純正、身體健康、品學兼優,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少年輔導工作的研究生和二、三、四年級學生。被選中的學生將被列入冊子,並送交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庭長或法官將酌情分配輔導工作,考慮到學生的專長和知能。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能會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的內容,以了解該方案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我還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學術研究,以便提供更全面的解釋和資料支持。 由於無法進一步查找該法律法規的具體資料,我無法提供更詳細或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希望這些資訊對你有所幫助。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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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