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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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成績優良者,由地方法院函請就讀院校予以獎勵。其有實習課程之科系,並得洽請其就讀院校,以其輔導成績作為實習課程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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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3條,如果學生在輔導工作中表現優良,地方法院可以函請就讀院校予以獎勵。此外,如果學生所屬科系有相關的實習課程,地方法院也可以洽請學生所在的院校,將其輔導成績計入實習課程的成績評估中。 根據法規參考資料中的附件一,這個案例中提到申辯人在就讀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撰寫了一本研究報告,並且榮獲記功一次。這可能是一個例子,說明了學生在進行實習輔導工作時可以撰寫相關的研究報告,並且有可能因此獲得獎勵或肯定。 另外,在法規參考資料中提到了法務部的令,表示該被告在檢察署服務期間獲得了多次嘉獎。這可能是一個例子,顯示了在實習輔導工作中表現優良的學生有可能獲得相關單位的肯定和嘉獎。 這些例子都是與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幫助理解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3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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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