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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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輔導工作學生之輔導項目如左: (一) 個案輔導:依據保護管束有關法令對受保護管束人施以個別輔導。(二) 集體輔導: (1) 學業輔導:利用夜間或寒暑期間以集體輔導之方式為少年補習課業。 (2) 育樂活動:利用假日舉行或配合地方法院舉辦育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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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4條,輔導工作學生之輔導項目包括個案輔導和集體輔導。 個案輔導指根據保護管束有關法令對受保護管束人施以個別輔導。這意味著對於受保護管束的學生,需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個別的輔導工作。 集體輔導中的學業輔導是利用夜間或寒暑期間以集體輔導的方式為少年補習課業。這表示在特定的時間和場所,以集體的形式進行學業輔導,幫助少年們提升學習成績。 集體輔導中的育樂活動則是利用假日舉行或配合地方法院舉辦育樂活動。這表示在假日或輔導期間,舉辦有趣的活動,提供機會讓學生參與適當的娛樂和休閒活動。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4條
- 保護管束名詞
- 法令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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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