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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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少年法庭庭長或法官於分配輔導工作學生之工作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在觀護人指導之下,以每人輔導受保護管策之少年一至三人為原則,輔導工作期間最短為一年,但得視服務情形,隨時停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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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5條第三項規定,少年法庭庭長或法官分配輔導工作學生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這表示在實施少年輔導工作時,每位輔導學生應有一位觀護人在其指導下進行工作。根據此方案的規定,每位輔導學生負責輔導一至三名受保護管制的少年,輔導工作的最短期限為一年,但可以根據服務情況隨時停止工作。可參考資料為《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5條第三項。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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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