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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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輔導工作學生詳細說明個案情況及輔導方針,協助擬定輔導計劃,並每三個月舉行一次補導工作檢討會。前項個案,觀護人每二月至少應選樣訪問一次,以了解受保護管束人之情況及輔導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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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6條規定,輔導工作的觀護人應對學生詳細說明個案情況和輔導方針,並協助制定輔導計劃。每隔三個月,應舉行一次補導工作檢討會,以檢視輔導的效果。此外,在個案方面,觀護人每兩個月至少需選樣訪問一次,以了解受保護管束人的情況和輔導成果。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6條
- 保護管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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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